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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女士人身安全保护令案--内蒙古首例非家庭成员关系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

发布时间: 2020-12-02 来源: 内蒙古妇女网

    案例标题:赵女士人身安全保护令案--内蒙古首例非家庭成员关系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

    案例类型:婚姻家庭

    办案时间:2016年4月12日—2016年4月15日

    办案单位:北京尚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人:塔拉  王玉琳

    案例基本情况:

申请人:赵女士,女,1974年出生,汉族,无业,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某小区。

被申请人:张霸某,男,1974年出生,汉族,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某县。

申请人赵女士与被申请人张霸某原系夫妻关系,因感情破裂于2004年1月5日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申请人为躲避被申请人带着儿子来到呼和浩特市打工,但是很快便被张霸某找到了住处,并强行入住与之同居。在离婚后长达12年的时间里,被申请人张霸某与申请人赵女士同吃同住,拒不搬出,且经常性、持续性的对申请人实施殴打等家庭暴力行为。曾有一次被申请人用铁锹殴打申请人导致申请人当场昏厥。

为彻底摆脱张霸某的骚扰和施暴,赵女士找到了为自治区妇联做公益诉讼的北京尚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之后自治区妇联指派塔拉、王玉琳两位律师作为赵女士的代理人,向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回民区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经过法官、律师和当事人的一致努力,2016年4月15日,回民区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规定作出了民事裁定书,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张霸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张霸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张霸某迁出申请人住所。裁定书有效期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生效后立即执行。

办理过程及结果:

    申请人赵女士向代理律师陈述,其长期遭受“离婚不离家”前夫的施暴和与其一起同吃同住,并被迫与之过性生活,长久以来造成精神压抑并曾多次有过自杀的念头,更甚时在多次报警后公安机关以家庭矛盾为由未处理的情况下,曾萌生过杀死被申请人后自行了断的想法。赵女士遭受家暴的情况与其一起生活的儿子(已满18周岁)可以证实。

赵女士通过自治区妇联制作的《百姓热线》“遭遇家暴,我该怎么办?”节目找到了北京尚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的王玉琳、塔拉二位公益律师请求法律援助。2016年4月10日代理律师向回民区法院递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4月12日回民区法院发出《立案通知书》。

该案因是与“非家庭成员关系”的前配偶之间发生的特殊家暴案件,导致从立案到作出裁定整个过程中费尽周折,代理律师和法官的观点最开始产生了分歧。法官首先认为“离婚不离家”的原因还是女方让步的结果,尤其是持续12年之久难以想象,所以这种关系属于非法同居应该是双方自愿的结果;其次,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女方不想同居而男方赖着不走那就像陌生人进屋一样,应该报警让公安机关处理更为有效;再次,如果在同居期间强行发生性关系就构成了强奸罪,应该“先刑后民”而不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更严重的是法官认为《反家暴法》的适用前提是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成员之间”,因为他们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导致不存在家庭关系,这样的关系已经不适用《反家暴法》的规定。

针对以上观点,代理律师与法官进行了多次沟通并阐明了意见:

首先,关于男方强行入住的情况,赵女士反映第一次双方发生过剧烈冲突,为了进屋,男方在院子里大吵大闹且进行打砸玻璃等危险举动,惊动了左邻右舍,使得赵女士毫无颜面,为了息事宁人,万般无奈赵女士只得准许男方进屋协商。此后,每当赵女士不让男方进屋时,男方均如法炮制,赵女士惹不起只能乖乖投降。代理律师认为当事人反映的这种情况符合生活逻辑,可以证明是违背意思而非自愿。

其次,当事人根据《反家暴法》的规定可以申请告诫书也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不能以此认为必须先申请告诫书或报警处理,这样不仅影响了当事人依照《反家暴法》维权的权利,而且很有可能造成“告诫书在先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后”的习惯做法,违背《反家暴法》的立法本意。

再次,关于同居期间被迫发生性行为应该追究刑事责任问题,当时可能是强奸行为,但是事发时被害人没有从刑事立案的角度考虑,时过境迁没有保留证据,现在报警很难破案。

最后,针对法官认为《反家暴法》适用于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不适用于赵女士这样的“非家庭成员关系人”的论断。律师阐述,根据《反家暴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因此赵女士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完全合法。

经过多次交流,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于2016年4月15日签发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被申请人张霸某在接到人身安全保护令后明确表示立即搬出去。可见这份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后使得12年饱经折磨的申请人真正得到了法律的保护。

办案思路及策略:   

1、了解案情,掌握初步证据该案是在《反家暴法》实施后,当事人在自治区妇联宣传《反家暴法》的过程中慕名找到的公益律师。考虑到这是《反家暴法》实施后内蒙古首例“非家庭成员关系”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关系到《反家暴法》具体规定能否真正落地执行的问题,北京尚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非常重视,首先对案件进行了详细了解和取证,确定了赵女士存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2、提前沟通,顺利接轨。因为《反家暴法》刚刚出台,各级人民法院还没有普遍开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司法实践,缺乏经验。对此,代理律师在立案前主动与法院立案庭打电话沟通,告知他们即将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提议和提交时间,以便法院对新法有个熟悉的过程。

3、采纳意见,及时裁定。针对法院法官提出的几点问题,代理律师认真研究,从专业角度一一给予阐述和解释,回民区法院对此非常重视,由立案庭庭长亲自立案,分管院长亲自督办并召开审委会进行研究,由民事庭庭长亲自承办。经过认真审查核实,法官最终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

案件办理的启示:

    此案是内蒙古自治区发出的首份“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人”之间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反家暴法》实施后,部分基层法院对《反家暴法》的相关规定没能参透,本案的最终落实标志着《反家暴法》附则第三十七条关于“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的法律规定最终通过实际案例得以落实,为以后此类案件的处理找到了思路和方向。从这个意义上看,此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不仅起到了首例作用,更起到范例作用,可以推荐作为《反家暴法》典型案例和指导性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