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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内蒙古自治区妇女联合会

类别: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

所在地:呼和浩特

成立时间:1949.01.12

简介:

  内蒙古自治区妇女联合会成立于1949年1月12日,当时称为内蒙古民主妇女联合会。1953年10月,绥远省民主妇女联合会与内蒙古民主妇女联合会合并。1957年10月,将内蒙古自治区民主妇女联合会改称为内蒙古自治区妇女联合会。其基本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推动妇女发展,促进男女平等。自治区妇联内设六个部室,一个其他机构,一个离退机构,分别为办公室、组织部(与机关党委合署办公)、宣传部、权益部、妇女发展联络部、家庭和儿童工作部、自治区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离退休人员工作处。所属事业单位有:内蒙古自治区妇女干部学校、内蒙古自治区妇女儿童中心、内蒙古妇女媒体网络工作中心、内蒙古自治区家庭工作服务中心。

现任主席:王芳,副主席:郑剑虹、赵红军、郭静丽、仲玉霞  邸星(兼职) 戴 燕(兼职) 李一芝(兼职)孟根花(兼职)。

  内蒙古自治区妇联成立以来,在每个历史时期都围绕党的工作重点开展工作,努力当好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开展妇女工作的参谋和助手,在党与各族妇女之间真正起到了桥梁与纽带作用。
  
  一、围绕各个时期重点任务发挥妇联组织的独特作用

  自治区妇联于成立近70年来,在党的直接领导下,团结带领各族妇女,围绕国家和自治区各个时期的重点任务发挥妇女的半边天作用和妇联组织的独特作用。 

  一是发挥思想引领作用。建国之初,积极在农村牧区妇女中开展扫除文盲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引导广大妇女群众关心国家大事,坚定妇女群众走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心和决心 。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妇联组织妇女革陋习、树新风,帮助妇女群众走出几千年封建思想和封建家长制的桎梏。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时期,积极开展“五好家庭”(1996年改为“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在广大家庭中倡导爱国守法、热心公益,学习进取、爱岗敬业,男女平等、尊老爱幼,移风易俗、少生优育,勤俭持家、保护环境等思想理念。近年来,自治区妇联把做好妇女群众思想政治引领工作作为落实妇联政治性要求的重要举措,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特别是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和对妇女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大力实施草原巾帼励志行动,开展“尽责圆梦、我与中国梦”等丰富多彩的活动,引导妇女听党话、跟党走。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个注重”、“两个独特作用”的重要指示精神,大力实施草原巾帼家庭文明创建行动,动员组织广大家庭广泛参与到寻找“最美家庭”活动中,努力以好的家风支撑起好的社会风气。深化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编印出版《内蒙古自治区家庭教育指导读本》。 

  二是引导妇女参加经济社会和生态建设。自治区成立后,解放了的各族妇女以极大的热情参加了农村土地改革和牧区民主改造。1950年11月25-28日,绥远省第一届妇女代表大会在归绥市召开,会议着重讨论了清除土匪特务,镇压反革命,减租减息,参加生产,支援抗美援朝等问题。动员城市妇女走出家庭参加生产,组织农牧区妇女撑起农牧业生产半边天。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时期,自治区妇联深入开展“双学双比”、“巾帼建功”活动,以做“四有”、“四自”女性、立足岗位建功立业为主题,在提高妇女素质、激发妇女活力、凝聚妇女力量、推动妇女发展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在城乡妇女中开展“三八绿色工程”活动,以乌审召人民公社女党委书记宝日勒岱等为代表的一大批农牧民群众,在毛乌素沙海里掀起了一场绿色革命,成为了时代典型。2014年,为助力美丽乡村建设,在农村牧区广泛开展了以净化、绿化、美化庭院为主要内容的“美丽庭院”行动。两年来,共创建盟市、旗县级“美丽庭院”示范村1205个,示范户10371户。 

  1960-2015年我区荣获全国“三八”红旗手共1029人;全国“三八”红旗集体共265个。1990年至2016年,我区受到全国妇联表彰的“巾帼建功标兵”291人,“巾帼文明岗”291个,“双学双比”先进集体329个,“双学双比”女能手、女状元、女致富带头人127人。 

  三是围绕党和国家重大事件发挥妇女半边天作用。抗美援朝期间,开展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教育,开展为抗美援朝捐款捐物,捐献飞机大炮的活动;1959年,动员妇女养育三千孤儿,乌兰察布盟四子王旗年仅19岁的姑娘都贵玛,用柔弱的双肩和草原女性博大的母爱担负起了25个孤儿的妈妈;2008年在全区广大儿童少年中开展了以“情系灾区小伙伴,爱心奉献我行动”为主题的爱心传递行动、爱心捐赠行动、爱心共勉行动;组织妇女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性活动迎接北京奥运会等。 

  四是着力促进妇女创业就业、脱贫致富。上世纪80年代,重点扶持40、50人员创业就业,近年来,通过落实妇女创业小额贴息贷款政策,重点扶持农村牧区留守流动妇女和城镇失业妇女、女大学生创业就业,已累计发放贷款近60亿元,30万名妇女群众受益;通过实施“家政服务工程”,扶持家政企业发展,2009年至今,举办各类家政培训班4014期,培训家政服务人员183322人次、安置就业133641人次。2015年以来,在全区实施了“草原巾帼脱贫行动”,协调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转发了《自治区妇联党组关于开展草原“巾帼脱贫行动”的意见》,采取七项措施促进贫困妇女精准脱贫,取得实效。 

  二、围绕经济社会发展推动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70多年来,我区各级妇联坚持在“党政所需、妇女所急、妇联所能”结合点上找准工作定位,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把做好组织妇女、引导妇女、服务妇女、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职能落到实处。 

  一是积极优化妇女发展环境。1995年,国务院制定和颁布《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自治区妇联与自治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协助政府制定并推动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妇女事业发展“九五”规划纲要》和《内蒙古自治区儿童事业发展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3年起,启动实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2015年以来,中央出台《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和中央召开党的群团工作会议后,自治区党委进一步加大对妇女工作的领导,及时出台了《实施意见》,召开了自治区党委党的群团工作会议,为妇联组织开展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和保障。 

  二是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2009年协调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15年,自治区妇联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内司委、法工委和自治区政府法制办联合建立了自治区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两年来对自治区出台的法律、法规、规划等提出修改意见建议60余条。近年来,加强维权服务长效机制建设,全区妇联系统普遍设立12338妇女维权服务热线,建立了三级妇女维权站、五级妇女信访维权服务网络,建立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室3000个,发展调解员队伍3023个,近五年累计接待妇女群众来信来访1.4万余件次,处结率达97%,通过有效化解家庭矛盾,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常态化开展普法宣传工作,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深入开展“建设法治内蒙古·草原巾帼在行动”活动,充分利用各种重要节点,提高广大妇女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大力实施母亲水窖、母亲邮包、母亲健康快车、“两癌”贫困妇女救助、春蕾计划、恒爱行动等助困助医助学公益项目,已累计争取到各类项目资金8亿多元,为满足妇女儿童民生需求作出积极贡献。 

  三是妇女参政议政水平不断提升。1953年,中国第一次普选工作全面展开,各级妇联深入妇女群众中动员引导广大妇女积极参加普选。经过多年努力,城乡妇女民主意识、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参与决策和管理水平日益提高,成为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全区女公务员占公务员总数的27.30%。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女代表和十二届人大代表中女性比例分别为30.53%、27.52%,十一届政协女委员比例22.05%,比全国政协女委员数高出4.3个百分点。在第九届嘎查村换届选举中,女性进“两委”比例达到了100%目标。 

  三、党建带妇建,不断加强妇联组织自身建设。 

  70多年来,各级妇联以党建带妇建,不断加强妇联组织自身建设,提升服务妇女儿童的能力和水平,努力把妇联建成可信赖依靠的“妇女之家”。 

  一是干部队伍建设不断加强。自治区党委历来十分重视女干部培养选拔工作,关心女干部的成长进步。在教育培训、选拔任用、考核评价、监督管理等方面出台系列举措,提出明确要求,积极创造有利于女干部成长发展的环境和条件,为更多女性人才脱颖而出打造宽广舞台,有效地提高了各级领导班子中女干部比例,使越来越多的优秀女干部走上了各级领导岗位。自治区妇联自成立以来,始终注重抓干部作风和能力建设,近年来,各级妇联认真开展“三严三实”、“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成果,大力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树立清正廉洁、干事创业的妇女群众“娘家人”的良好形象。 

  二是深化妇联改革。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妇联改革的重要指示精神,在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改革试点探索和学习借鉴试点省市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妇联党组多次讨论研究拟定了改革方案。《改革方案》制定过程中李书记作出重要批示,分管副书记李佳同志多次指导提升完善,使“改革方案”顺利得到自治区改革领导小组通过,并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印发。妇联党组迅速行动,相继出台了配套的操作性文件《关于深入开展五级示范抓引领、广泛联系服务基层妇女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妇女组织建设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妇女工作的意见》;在包头市土右旗开展的乡镇妇联组织区域化建设改革试点取得基层组织建设的成功经验,得到全国妇联充分肯定,专门在土右旗召开了全国乡镇妇联组织区域化建设现场推进会,全国妇联常务副主席宋秀岩同志出席并讲话,要求各省市区学习借鉴推广土右旗乡镇妇联组织改革创新的典型经验。网上妇女工作也成为改革亮点,自治区妇联官方微信“北疆女声”上线不到一年,已有粉丝42.7万,总阅读量达706万次,在全国各省区市妇联排名中一直保持前列,荣获“全国最具影响力妇联系统新媒体奖”。 

  三是开展对外交流,架起友谊桥梁。妇女对外交流,是妇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进入新世纪以来,自治区妇联和各盟市妇联积极开展对外交流活动,不断加强对外交往,促进多领域的友好交往与合作。自治区妇联先后与澳大利亚、加拿大、蒙古等国家妇女组织合作,与港澳台等地区妇女组织合作,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活动、项目合作和妇女培训等工作,收到了良好效果。 

  

  内蒙古自治区妇联历届主席(主任)名单:

  乌兰 (1949 -1973 )

  刘秀梅 (1949.9 -1953.6 )绥远省

  陈介平 (1953.6 -1960.2 )绥远省

  秦淑珍 (1973.9 -1978.11)

  乌兰 (1978.11-1980.11)

  云曙芬 (1981.5 -1984.11)

  乌云其木格(1984.11-1989.1 )

  王秀梅 (1989.7 -1993.7 )

  胡达古拉 (1993.7 -1995.12)

  林瑞 (1995.12-2004.4 )

  陈羽(2004.4-2014.8)

  胡达古拉(2014.8-2021.12)

        王芳(2022.1-至今 )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19号财信大厦二楼

  邮编:010098

  电话:0471-6930826

  传真:0471-693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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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
(中国妇女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8年11月2日通过)



  总则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全国各族各界妇女为争取进一步解放与发展而联合起来的群团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中国妇女是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妇女观,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团结、引导广大妇女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发展道路,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发挥积极作用,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自觉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改革创新,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发挥党开展妇女工作最可靠、最有力的助手作用,巩固和扩大党执政的阶级基础和妇女群众基础。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在新时代担负着团结引导各族各界妇女听党话、跟党走的政治责任,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工作主线,以联系和服务妇女为根本任务,以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为基本职能。


  第一章 任务


  第一条 组织引导妇女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凝聚妇女。

 

  第二条 团结动员妇女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注重发挥妇女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独特作用,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作贡献。


  第三条 代表妇女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制定,参与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推动保障妇女权益法律政策和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的实施。


  第四条 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倾听妇女意见,反映妇女诉求,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有关建议,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单位查处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行为,为受侵害的妇女儿童提供帮助。


  第五条 教育引导妇女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提高综合素质,实现全面发展。


  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推动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营造有利于妇女全面发展的社会环境。宣传表彰优秀妇女典型,培养、推荐女性人才。


  第六条 教育引导妇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文化,组织开展家庭文明创建,支持服务家庭教育,传承中华民族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推动形成家庭文明新风尚。


  第七条 关心妇女工作生活,拓宽服务渠道,创新服务方式,建设服务阵地,发展公益事业,壮大巾帼志愿者队伍,加强妇女之家建设。联系和引导女性社会组织,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协作,推动全社会为妇女儿童和家庭服务。


  第八条 巩固和扩大各族各界妇女的大团结。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海外华侨华人妇女、妇女组织的交流合作,推进现代化建设和祖国和平统一。


  第九条 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妇女和妇女组织的友好交往,加深了解、增进友谊、促进合作,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作贡献。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十条 妇女联合会实行全国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和团体会员相结合的组织制度。


  妇女联合会的地方和基层组织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妇女联合会双重领导。


  妇女联合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十一条 全国和地方妇女联合会的领导机构,由同级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妇女联合会基层组织的领导机构由同级妇女大会或妇女代表大会选举或推选产生。


  第十二条 各级妇女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及产生办法,由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产生,应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可以直接采取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选举;也可以先采取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再进行等额选举。


  第十四条 执行委员应执行妇女大会、妇女代表大会和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决议,积极参加妇女联合会的有关活动,密切联系和服务妇女群众,反映妇女需求,努力开展妇女工作。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执行委员可随时向常务委员会反映有关妇女工作的情况、问题,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增补委员。执行委员中专职妇女工作者离开妇女工作岗位后,其执行委员职务自行卸免,替补人选由执行委员会决定。


  第十六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妇女联合会,设区的市、自治州妇女联合会,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妇女联合会,地区(盟)妇女联合会,根据工作需要设业务部门。


  第三章 全国组织


  第十七条 妇女联合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全国妇女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全国妇女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执行委员会讨论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全国妇女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讨论、决定全国妇女运动方针、任务及重大事项;


  (二) 听取、审议和批准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 修改《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


  (四) 选举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


  第十八条 全国妇女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贯彻执行全国妇女代表大会的决议,讨论并决定妇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人事安排事项。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十九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全体会议选举主席一人、专兼职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是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妇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定期向执行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下设书记处,由常务委员会推选第一书记和书记若干人组成,主持日常工作。


  第四章 地方组织


  第二十一条 妇女联合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等建立地方组织。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的领导机构是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执行委员会。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同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执行委员会讨论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讨论、决定本地区的妇女工作任务;


  (二) 听取、审议和批准同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 选举同级妇女联合会的执行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在妇女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妇女联合会的决定和同级妇女代表大会的决议,定期向上级妇女联合会报告工作,讨论并决定本地区妇女工作的重大问题。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同级常务委员会召集。执行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专挂兼职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地方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是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妇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定期向执行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五条 妇女联合会在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建立基层组织。


  第二十六条 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应当建立妇女联合会。


  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妇女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席一人、专兼职副主席若干人,必要时可选举常务委员若干人。


  第二十七条 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建立妇女委员会或妇女工作委员会。


  妇女委员会由本单位妇女大会或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妇女委员会全体会议推选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负责日常工作。妇女工作委员会委员由妇女代表协商产生。


  第二十八条 在居住分散的农村山区、牧区,农、林、渔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市场等女性相对集中的地方应建妇女组织,组织形式从实际出发灵活设置。


  第六章 团体会员


  第二十九条 企业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及其以上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十条 凡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以女性为主体会员的各类为社会、为妇女服务的社会团体,自愿申请,承认本章程,经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或当地妇女联合会同意,可成为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十一条 妇女联合会应加强同团体会员的联系,帮助和支持团体会员开展工作。团体会员应接受妇女联合会业务指导。


  第三十二条 团体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


  (二) 宣传和执行妇女联合会的决议;


  (三) 向妇女联合会反映妇女情况,汇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执行有关工作任务;


  (四) 向妇女联合会推荐优秀妇女人才。


  第三十三条 团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妇女联合会的有关活动;


  (二) 对妇女联合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三) 团体会员的负责人参加或列席同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会议。


  第七章 妇女联合会的干部


  第三十四条 妇女联合会按照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贯彻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热爱妇女工作、具备履职能力、受到妇女信赖的妇女联合会干部队伍。


  第三十五条 妇女联合会应拓宽干部来源渠道,吸收各方面优秀人才到妇女联合会工作,优化干部队伍结构,增强广泛性、代表性,建设专职、挂职、兼职相结合的符合群团组织特点的高素质干部队伍。


  第三十六条 妇女联合会干部应当做到:


  (一) 政治坚定。带头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二) 勤奋学习。学习法律政策、科学文化和妇女工作业务等知识,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增强群众工作本领。


  (三) 忠于职守。开拓创新,勇于担当,真抓实干,在组织、引导、服务妇女和维护妇女权益方面,努力做出实绩。


  (四) 作风扎实。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妇女,增强群众意识,增进群众感情,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五) 遵纪守法。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办事,廉洁奉公。


  第三十七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应成为培养和输送女干部的重要基地。应加强干部的培养,重视培训工作,加强培训基地建设。妇女联合会干部应合理流动。妇女联合会应经常向各方面推荐输送优秀女干部,特别要注意培养推荐输送少数民族和年轻女干部。


  第三十八条 地方妇女联合会主要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同级党委有关工作会议。


  乡镇、街道妇女联合会主要负责人可列席同级党委有关会议。


  第三十九条 妇女联合会应承担对下一级妇女联合会主席、副主席的协助管理职责。妇女联合会主席、副主席人选应事先征求上一级妇女联合会的意见,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妇女联合会备案。


  县以上妇女联合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时间不超过两届。


  第八章 经费及财产


  第四十条 妇女联合会的行政经费、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经费,主要由政府拨款,提供经费保障,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或工作需要逐步增加。


  第四十一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可依法接纳热心妇女儿童事业的国内外人士及组织的资金和其他物品的捐赠,并依法管理,接受监督。


  第四十二条 国家交各级妇女联合会占有、使用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任意调拨。妇女联合会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九章 会徽会旗


  第四十三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会徽为圆形,由汉字“女”和英文“WOMAN”的第一个字母“W”经艺术造型构成,象征着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中国妇女的进步、发展,象征着中国妇女和各国妇女的友谊、团结。


  第四十四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会旗的旗面为红色,左上角缀有黄色会徽。


  第四十五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的会徽会旗是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的象征和标志,应当按照规定制作和使用。


  会徽会旗的制作标准,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规定。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会徽会旗,可在妇女联合会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场悬挂,会徽也可作为徽章佩戴。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英文译名是“All-China Women's Federation”,缩写为“ACWF”。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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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席:王芳

副主席:郑剑虹  赵红军  郭静丽  仲玉霞   邸 星(兼职) 戴 燕(兼职) 李一芝(兼职) 孟根花(兼职)

            

常务委员会委员:(以姓氏笔划为序)

     王芳  王文梅  王丽红  云玉美  卢晓岩  仲玉霞   李一芝   邸星   武晓瑞   郑剑虹   孟根花  赵红军  赵敏雁  高坤  郭静丽   戴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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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自治区妇联机关的内外协调、政务服务、会务管理工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研究;协调综合性调研活动;起草和审核重要文件及文稿;承办文电处理、档案、机要、保密、接待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财产管理、安全保卫和后勤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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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的思想,宣传妇女和妇联工作;调查研究妇女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对妇女开展思想教育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指导妇联系统的报刊工作;组织“三八红旗手”评选表彰工作;指导创新妇联网络和新媒体工作,加强网络舆论引导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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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开展家庭文明和家庭建设等家庭领域工作;负责协调制定实施自治区家庭教育工作规划;参与制定有关保护儿童的法律、法规;指导建设妇联系统儿童活动阵地工作;实施各类儿童公益项目;协调、推动全社会为儿童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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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处理日常群众来信来访,受理妇女诉求,对严重损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重大典型案件进行专项调查,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和社会服务;参与国家普法工作,参与有关法律的执法检查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参与自治区有关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与修改;指导推动各级妇联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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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员、组织城乡妇女参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开发妇女人力资源;指导盟市妇联组织妇女进行文化科技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开展社区妇女工作,促进妇女广泛平等就业创业;动员、组织妇女参与脱贫攻坚、西部大开发和生态环境建设,引导农村妇女依靠科技致富;组织开展城乡妇女“岗位”建功相关活动等;负责与台湾、香港、澳门妇女组织、妇女人士的联谊及统战工作。开展妇女儿童国际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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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2月,内蒙古自治区妇女儿童保护委员会和内蒙古自治区儿童工作委员会合并成立了内蒙古自治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遵照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要求,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自治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下设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妇联。主任由自治区副主席赵志宏担任;副主任由经大平、武功、胡达古拉、范游恺、陈耀荣、娜仁兼任,办公室规格为副处级,1997提升为正处级。基本职能是:

  1、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

  2、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研究和解决妇女儿童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以及影响妇女儿童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为妇女儿童开创良好的社会环境。

  3、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为开展妇女儿童工作和发展妇女儿童事业提供必要的人力、财力、物力;促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意识和性别意识进入决策主流。

  4、指导、督促和检查评估各盟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成员单位的工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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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妇女干部学校始建于1950年,“文革期间一度停办,1980年经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恢复建校,是全区唯一一所培养妇女干部和女性人才的学校。

学校占地面积6600平方米,有独立的教学楼、宿舍楼、办公楼、多功能礼堂、电教室、机房、图书室、餐厅、浴池等配套设施,能容纳住校生300多人。

学校的师资力量和职工队伍不断壮大。现有教职工36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27人,高级职称6人,中级职称13人,助教5人。

学校紧紧围绕妇联的工作方针、任务以及形势发展的需要,坚持长短班结合及多层次、多渠道、多功能的办学方针,开办了各种类型的培训班、学历班以及面向社会的儿童启蒙班、职业技术班、女后备干部班等。开设了妇女理论、妇女运动史、妇女工作管理、妇女生理、妇女心理、婚姻家庭、公文写作、领导学、妇女权益保障等十几门课程,并能够用蒙汉两种语言同时授课。到2000年,共举办不同类型的班200期,培训妇女干部8120余人,其中少数民族妇女干部4000余人,为我区妇女干部的培养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在教学建设工作中,为适应妇女教育的发展,学校组织教师编写和编译蒙汉文字教材7套,其中公开出版3套;撰写论文、调查报告90多篇,其中有十多篇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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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妇女儿童中心(科学育儿基地)成立于1990年,是自治区妇联直接领导下的事业单位,同时也是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与中国儿童中心项目合作的执行机构。其主要工作任务是:推广应用和普及科学教育知识;通过开展有关自治区儿童生存、保护、发展方面的调查研究与培训宣传工作和校外教育工作,为提高全区儿童素质服务;面向全区各族少年儿童,开展思想道德建设,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开展儿童教育研究,兴趣培训,主题教育活动和服务;开展对女性社会组织引导联系孵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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